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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NEN 采购通则
 
一、总则
1、需方系近能集团(KINNEN Group)(以下称“近能集团”)的成员公司之一,近能集团的成员公司包括近能集团及其目前注册的及未来将注册的附属子公司、合资参股公司及联营公司。
2、虽然本合同由供方与近能集团成员公司之一签订并履行,然而,本合同亦直接适用于供方与近能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间发生的其他任何交易,供方均应在该等交易中履行及遵循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即本合同的需方包括近能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3、本合同作为供需双方之间签订具体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单项合同”)的基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单项合同解释的基准,适用于所有的单项合同。
4、单项合同只要不违反本合同的基本原则,可以约定与本合同不同的事项。如双方签订的单项合同有关条款与本合同相抵触或不符的,供方同意需方选择适用。
二、单项合同的签订
1、除本合同已作约定的以外,涉及有关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单价、包装方法、交货条件(包括交货期限及交货场所)、货款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条件,可以在单项合同中作出约定。本合同所指货物可以是原材料、辅料、配件、成品及半成品、设备、工装模具、设计或其他相关服务等。
2、单项合同可以需方提出订货要约的方式订立。此情形下,供方的承诺到达需方时单项合同成立。
3、涉及委托供方开发工装模具或者提供工装模具给供方使用的情形时:
3.1需方的专用模具提供给供方使用时,由供方负责模具善意管理及负责模具日常维修,并按双方单项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管理使用。
3.2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专用模具,也不得出借、转让或设置抵押等处置,不得将专用模具用于制造需方产品以外的任何用途。
4、涉及《委外加工合同》等单项合同履行时,供方以善意管理人的态度保管交付的材料、产品或半成品,除需方认为必要时外,不得将需方交付的材料或产品用于制作合同指定的零部件等以外的目的。或将其向第三者转让、出租或提供担保。
三、交付及质量保证
1、供方有义务保证合同货物包装及其内部产品的完好无损、满足库存的防腐防锈等安全偖存及运输要求,或遵循需方指示的其他包装要求。
1.1对于需要采用周转箱(架)包装的合同货物,供方应有足够的周转箱(架)以保证需方在生产现场的流通;除了保证需方生产流通需要保留在需方生产现场的周转箱(架)外,供方应及时清运其他滞留在需方生产现场的周转箱(架);
1.2除非另有约定,空包装物及包装箱应无偿归需方所有,需方不负责空包装物及包装箱的返回事宜;若国家环保法规要求上述包装材料需做特别销毁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2、供方负责货物包装、标签、注明唛头及装箱装车,并按单项合同规定的期限、运输方式等要求将货物运至需方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给需方,运费及运输责任由供方负责,货物的损毁风险自交付后转移。需方收到货物后进行收货检验,该收货检验不视作验收合格。
3、供方交付需方的产品等须符合需方指定的下列规格:
3.1需方出具的图纸、规格书、检验标准书、技术规格及与此类似的资料(以下简称“需方图纸等” )所示的规格;
3.2供方制作、需方接受的图纸、规格书及与此类似的文件(以下简称“厂家图纸等” )所示的规格;
3.3以需方的特定要求为目的、由供方参与设计的,供方保证其提交的设计、产品或设备完全适合并能充分满足需方提出的、供方接受的图纸、规格书及与此类似的文件所示的规格;
3.4双方单项合同约定的其他规格标准;
3.5法令、条例、标准等要求的规格(若本条所述之规范间存在冲突允许需方选择适用)。
3.6强制性法律要求,如环保、认证等。
4、需方收到货物后发现有关货物的瑕疵(包括隐蔽瑕疵)时,供方应对因货物不符单项合同约定条件、规格而发生的货物的质量问题、数量短缺、变质及其他瑕疵负责,需方可以要求退货、更换、对瑕疵进行修理、减少价款。具体处置方式如下:
4.1 批量或全部退货 ---若经确认 有关货物 不合格的,需方有权拒绝收货或将已收入的 货物 退回,供方在收到需方的退货通知后一周内需将货物自需方 处自提退回 , 否则需方 有权 自行处理并从货款中扣除此笔款项 (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照该批货物总价值的 1 %向需方支付仓库占用费,逾期超过 30 日的,视为供方放弃货物,需方有权按废旧物资处理) 。因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需方损失,由供方承担。
4.2 让步接受(特采) ---指因生产急需,且 货物 经确认 修复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后 不影响最终产品性能 和使用 ,需方可决定临时采用本批次进货的部分或全部货物 。 特采使用并不表示需方认可供方的 货物 合格,对于特采使用的 货物 ,需方可在货款中扣除 【 *】 %后予以支付。因对特采使用 导致额外 进行修整 、 加工而发生的需方人工等费用,应由供方承担;因特采使用而导致需方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4.3 由于供方的货物特点,需方在收货检验时无法检查出缺陷,但在需方使用过程中缺陷被发现,则供方须承担全部损失,若需方已使用在其它零件上并造成该零件丧失原正常功能的,需方可以按该零件的成本价纳入损失来索赔;当 货物 已被需方交付给供应对象或整车厂后,被发现因该材料质量缺陷导致整车厂索赔,供方应承担需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5、为保证零部件等的质量,供方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此处填写体系证书文件名称,如TS16949) 。配备质量管理方面的文件制作质量管理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5.1需方可要求供方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及记录。
5.2需方认为需要时,可在供方的场所及设施内对零部件等的制造工序及其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此时,需方将调查的时间及方法等事先通知供方。
5.3发现产品等有缺陷,在收到需方通知后或供方自查发现的12小时内,供方应采取临时遏制措施,防止缺陷产品继续流入需方仓库或生产线,供方应分析其原因,采取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在五日内将其改善结果书面报告需方。
5.4需方对供方与产品等有关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情况提出应改进的事项时.供方就该事项进行研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其结果报告需方。
5.5 供方应遵守并执行APQP(先期生产质量计划)和PPAP(生产件批准)流程。
5.6保证原料、产品、结构、设计中符合国家规定或产品技术规范中定义的环保要求,不含ROSH标准中所提出的有毒有害物质。
6、需方保留在任何时候更改货物或服务的技术信息的权利。任何形式的技术变更必须以需方书面确认为准,具体要求如下:
6.1 供方货物在发生设备、材料、作业方式或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功能的重要工序的作业人员等的变更时,或者控制计划、其他质量文件( FMEAs……)中规定的S/R特殊特性的检验程序的调整,供方均应及时向需方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书面认可后,供方才能对此进行变更。
6.2 由需方提出的技术信息更改所导致的货物价格、工装费用或交货时间上的任何变化(若导致降低或减少,需方有权直接通知调整),供方必须在 1 0天内向需方提出书面文件或对降低或减少提出异议,需方在收到供方的书面文件后审核确认,供方得到需方书面回复并确认后,方可执行更改。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文件的,视为该更改对货物价格、工装费用或交货时间(或视为接受需方降低或减少的调整)等无任何影响。
6.3 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供方应 尽其最大努力对供应物的技术定义以及其工艺流程提出改进意见,并应尽其最大努力寻求降低制造成本和改进质量,包括供应物的耐用性 ,但同时供方有义务积极控制因变更产生的成本增加,并需报需方书面同意。
6.4 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更改文件,需方对货物的更改,并不影响双方对更改前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付款
1、供方不应将交付时的回执签字盖章或收货检验入库视为验收合格,最终验收合格取决于质量验收,交货数量的确定以最终验收合格的为准。
2、涉及分批次交付的,每个自然月X号前(遇节假日顺延),供方提交上月的交货明细供需方审核,经需方审核无误且供方提交合格增值税发票后,需方在【*】天内以电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涉及工装设备等整体交付的,付款可按照单项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无论何种情形的交付,质保金应不低于于应付总额的【*】%,质保期届满后支付。
3、供方应告知需方其真实银行账户。若出现任何差异,则应立即书面告知需方 。 严禁供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应收帐款或 委托 由任何第三方收取该应收帐款 。
五、售后
1、供方有关货物质保期为【*/3年或10万公里,以需方的整车厂客户向终端客户开票时间为质保期的开始时间】;供方涉及工装模具设备的质保期,按照标准产品国家三包或厂家承诺的质保期较长者为准,非标产品以检验合格交付后【*】个月或量产【*】件先到者为准。
2、归结于供方的产品质量引发的售后责任,由供方承担。质量责任存在争议的,提交需方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认定。无法判定最终责任比例的,由供需双方协商比例承担。
3、质量索赔的范围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范围(以实际发生为准):
3.1零件费:更换或修理故障件所产生的所有零件费用,以需方采购价格为准(含连带损失的零件费和零件管理费)
3.2人工费:直接参与更换或修理故障件作业活动产生的所有有关费用,其中工时费为【50】元/人/时,及更换与修理故障件作业活动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材料费、差旅费、开箱费、包装费、运输费、牵引费、折旧费、翻新费、保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3客户和诉讼费用:整车厂及终端客户的索赔与处理开支,质量责任引发的诉讼、公关费用。
4、根据需方客户售后服务的要求,供方有义务保证供应售后服务所需售后件、维修备件至少【 10 】 年的备件需求(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
5、前述售后件、维修备件的价格按照最后供货价执行,第二年起,如因下述变化,供方可以书面提交需方,经需方书面认可后,可以对采购价格可以进行合理的调整,但在价格的商谈期间供方必须保证备件的正常供应。
5.1 原材料费用的变化;
5.2特殊运输、包装引起的额外费用;
六、分包
1、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与需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简称“分包”)。
2、如供方希望将采购合同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应向需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中提供需方要求的关于第三方的任何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供方应确保第三方有能力和资格提供符合需方规格和相关要求的产品,保证提供的第三方资料真实有效。需方认为必要时,有权对第三方直接现场考核。
3、供方应对分包的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因第三方原因给需方造成任何损失的,需方有权自行选择要求供方或第三方赔偿该等损失,需方要求供方赔付的,供方应先行向需方赔付后再自行向第三方追偿。
七、不竞争
1、供方向需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及界满后五年内,供方及其任何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均不会从事以下行为:
1.1合同期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从事需方的任何产品的生产、营销与销售业务,或从中获利;
1.2以任何方式,劝诱、劝说或接近需方客户的任何人士,或导致其被其劝诱、拉拢或接近;
1.3拉拢或诱惑或企图拉拢或诱惑需方的雇员、顾问、合作单位、客户的离开;
1.4作出或说出任何意图损害需方信誉与名声的言论及行为。
2、供方同意需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供方涉及合同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唯一客户,供方不得擅自生产该等产品自用或销售给第三方。
八、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届满后二十年内,任何一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不得泄露或滥用其在本合同有限期内掌握和了解的另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的、或其知悉的第三方经营机密、技术机密以及其他未公开机密(以下合称“专有信息”),该等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1、法定事项:在双方商业交易中存在的国家现行或未来法律、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涉及者应予以保密的事项;
1.2、双方商业交易过程终的约定事项:
1.2.1有关当前或潜在客户的身份或其他信息、客户联络方法、客户营销策略、市场研究、渗透数据及其他市场信息、销售和营销计划、方案和策略,销售、成本及其他财务数据,产品、原材料及部件的供货来源;
1.2.2工厂及生产设备描述,经营场所管理、工厂现场管理、生产工艺流程,价格清单、商业计划、财务报告和报表,计算机软件和程序(包括对象代码和源代码),数据库、内部通报、备忘录、记录、分析、汇编、研究、及其他数据、信息、材料或其他与需方业务和/或产品有关的无形资产。
2、保密内容的承载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2.1.电话、视屏会议、面对面的语言表述;
2.2.传真、图纸、电脑输出打印资料、卡片、报告、说明文件;
2.3. 数据储存物件、电子数据处理记录、计算机程序、录音录像资料、照片、微缩胶卷、E-MAIL;
2.4.立体模型、样品、物件等。
3、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之前,供方不得将所掌握的需方保密信息披露、授予、许可给第三人,无论其是否获得利益;对于供方所持有的保密信息,若有向第三人作出处分的安排或计划,在事前知会需方获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处置;
4、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之前,供方不得将所掌握的对方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履行之外的目的,即使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恪守诚信,确保该等信息不被泄露,直至该等信息被司法机关强制披露或已被社会公众所知晓之日。
5、供方未经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复制需方的专有信息。如果供方并未为获得该专有信息支付合理的费用并取得需方授权,或者双方并未达成有关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单项合同或项目计划,供方应向需方归还所有专有信息或销毁其拥有的专有信息的任何复制件。
6、在未获得需方书面认可之前,供方不得利用合作便利,对需方的经营场所、现场管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产品等商业信息复制、采集或拍摄,将所掌握的需方信息披露、授予、许可给第三人或协助第三人获取,无论其是否获得利益。
九、知识产权
1、需方提供的任何图纸、样品、工装及其所载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专利申请权、现实的专利权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情报资料)完整地归属需方所有,供方在此基础上所作的任何开发成果亦归属需方所有,但在需方向供方采购该等产品的期限内,供方可免费使用。
2、供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自行、独立开发的,或由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任何技术、设计、工装或产品,若需方支付一定对价或提供过帮助、支持,或者该等研发是基于需方具体产品要求的,需方有权要求排他性独占使用该等技术、设计、工装或产品。
3、无论本条款所涉知识产权归属何方所有,但凡基于本合同之目的任何图纸、样品、工装及其所载一切知识产权未经需方书面确认,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传授、协助开发或供货。
4、供方提供的任何技术、服务、设计、工艺、设备、工装等一切可能载有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合同标的时,供方均应保证来源和使用的合法性,若因此导致第三方异议时,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商业廉洁
1、商业贿赂在本合同中的定义:本合同双方认为,供方及供方职员为其单位利益,假借各种名义向需方职员赠送或满足索要财物、其他利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满足索要现金、有价值的物品、有价证券或有价票证、代为支付或满足索要各种名目的费用、各种实际消费、劳务,以及引诱、满足或提供非法、不合理欲求等情形,均属供方从事的商业贿赂行为;
但是,依照公众的观念和理解,属于商业惯例而在节日或特殊纪念日馈赠价值极小、少量的台历、商业贺卡或其他类似小礼品,不在受限之列。
2、涉及需方职员索要前述财物、其他利益等行为时,供方及其职员应第一时间向需方的“集团审计监察”投诉(联系方式为电话:021-39286579;手机:13310156779;邮箱: 13310156779@qq.com )。需方针对投诉的调查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需方对于调查属实的供方投诉,将维护其合同合法利益的实现。
3、对于商业行贿事宜的处理
3.1供方一旦出现前述商业行贿情形,供方应支付廉洁违约金10万元/次,且需方有权在交易款项中直接扣减;若廉洁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的实际损失,除赔偿需方全部损失外,供方还应按照该单项合同总金额30%计算并支付廉洁违约金,且需方有权立即将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解除。
3.2 索贿及行贿所得的财物,不予返还供方。涉及扣减廉洁违约金或损失金额时,应当向供方出具书面函件,载明商业贿赂事实经过、处理依据、扣减金额的计算、被扣减的交易批次等信息;供方收到函件后应及时处理和回复,对贿赂事实或扣减金额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函件后48小时内书面提出反馈或申诉函,并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视为接受违约处理。
3.3前提为已有“证据”证明供方存在该等违约行为,无须考虑是否有可具体量化的现实损害的发生;前款与本款所述“证据”,指包括但不限于贿赂事宜所涉及的财物与其他利益、对方人员的自认、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陈述等在内的,以物证、书证、口头陈述、视听资料等为表现形式的证明资料;
十一、不可抗力
1、 由于 法定 不可抗力 事件导致供方 延迟履行 (不可抗力发生在延迟履行之后,则不能免除责任)或无法履行 合同, 供方 应 及时(不超过 48小时) 通知需方 并提供当 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同时,供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凡供方未及时通知、未采取适当措施,其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 就本 合同及相关具体单项合同、订单(交货计划) 而言, 前述 不可抗力 事件 包括地震、水灾、台风、战争 、政府行为 以及其他无法预测,且对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由。
3、涉及到其他重大事件导致供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的,如人为因素、处置不当、意外事件等原因引发的事故或群体性纠纷等事件时,供方不能免责。供方 应 及时(不超过 48小时) 通知需方 并采取应对措施;需方为应对该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紧急安排替代生产或向第三方发出采买等措施导致的额外支出成本均应由供方承担。
十二、担保与抵消
1、供方承诺督导并促使其关联方遵守本合同,承诺不会促使或放任该等关联方从事本合同所禁止的行为;
2、供方就其在本合同中承诺的其关联方应承担的相关义务与责任,向需方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根据需方的要求,供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约和/或代为赔偿需方所遭受之损失;
3、因供方违约或是因担保责任而须向需方承担金钱给付责任之时,需方有权在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在其与供方之间任何其他交易之需方(包括敏实集团任意成员公司)的应付款中直接扣除该等金钱款项,而在该等其他交易中,需方仅需支付经扣减后之应付款余额。
十三、解除与终止
1、供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需方无需通过催告及其他程序即可立即将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解除:
1.1营业终止或营业的重要部分转让或被取消营业许可证等;
1.2发生破产、债权债务争议,公司整顿或公司提出更正申请时;
1.3与其它公司发生合资、合营、股东变更等重大事项时,作出解散决议或合并时;
1.4受到临时冻结、临时处分或强制执行,或受到根据国税征收法等行政机关的有关处分时;
1.5发生付款停止或不能付款,或受到不能兑现支票或兑现票据处分的警告,或受到不能兑现支票或兑现票据的处分时;
1.6发生了自然灾害、劳动争议或其它,使本合同或单项合同不能履行时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时;
1.7发生与上述各项同等重要性的重大事项时;
1.8供方有累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约定的行为。
2、本合同或是双方签订的单项合同的履行中,供方若有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约定之情形时,需方给予相应的催告期后供方仍不能改正的或改正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需方有权立即以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或该单项合同;
3、本合同或单项合同存继期间,供方不得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或单项合同,供方提前终止或解除的须经需方书面确认,否则视为严重违约。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终止或解除(包括部分解除)的,不影响不竞争条款、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及违约条款的效力。
十四、违约
1、供方未按单项合同或订单约定的条件交付视为瑕疵交付,瑕疵交付属供方违约行为。瑕疵交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付、交付错误、交付不合约定、交付质量不合格等情形。
1、通常违约情形的处理:
1.1供方瑕疵交付的,除应继续补正供货外,还应承担500元/日的违约金直至合格交付为止;1.2瑕疵交付的行为导致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补正供货,此时供方仍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按照瑕疵供货总金额的40%计算。
1.3前述供方违约造成需方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2、出于供方违约原因而被需方解除合同的,需方无须向供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且供方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供方的违约行为未约定具体违约金金额的,违约金金额计算按照单项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
1.4 供方违反本合同第六、七、八、九条之约定的,供方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50万。
2、供方涉及本合同或是双方签订的单项合同的多个违约行为,需方有权根据不同违约行为予以分别惩处;供方同一违约行为触及不同条款的,需方有权选择适用违约条款。
3、本合同或单项合同涉及的对需方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需方或需方客户的停产损失、避免损失扩大的各类开支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以及发生的各种赔付罚金包括客户的赔付、行政机关的处罚等(具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质量索赔的计算范围)。
4、需方未行使、未主张在本合同或是双方签订的具体交易合同中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权利的放弃,除非需方已出具了书面的弃权声明或是对供方的豁免声明。
十五、通知
1、除另有书面指定,需方在本合同及单项合同项下之联络人为【 】,职务为【 】,联络方式为【 】,邮箱【 】;
2除另有书面指定,供方在本合同及单项合同项下之联络人为【 】,职务为【 】,联络方式为【 】,邮箱【 】;
3、双方根据本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单项合同而需书面发出的或往来的文书,均应以邮递或是传真、邮件方式发送至上述地址及联络人收取;
4、文书邮递、传真或邮件的当日,发出方应与该联络人电话方式联络;一方要求相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署或盖章以示已收取的,相对方应按该要求行事;
5、供方变更其上述联络人,应即时书面通知需方,未及时通知的,则需方发往原联络人的文书视为已向供方妥当的发出。
十六、本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签订日起为期五年,自 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当本合同期间届满但双方单项合同仍在履行时,本合同期间随单项合同之有效期续展。
十七、争议解决与管辖
如签约方在合同期间内就本合同或单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任何争议的, 应当尽量善意协商解决 ; 协商解决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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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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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饶、绿色、纯朴
 
 
 
阜宁县隶属于江苏省盐城市,南与建湖县、北与滨海县接壤,东与射阳县毗邻,西与淮安市涟水县隔废黄河相望。县域介于北纬33度26分至33度59分、东经119度27分至119度58分之间,南北长52.5公里,东西宽48公里,面积1439平方公里,人口112万。辖建制镇13个、街道办事处4个,以及省级阜宁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金沙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生态经济区。2022年预计完成地区生产总值698亿元,同比增长5.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0.5亿元,扣除减税降费影响,同比增长5.5%;固定资产投资188亿元,同比增长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077元,同比增长6.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35元,同比增长7.8%。

阜宁朝气蓬勃,蒸蒸日上。全县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扛起新使命、推动新跨越,发起项目引建、城市更新“两大攻坚”,争当乡村振兴、绿色发展“两大标杆”,做好民生共享、改革创新“两大文章”,倾力打造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北翼活力新城、江淮生态经济区新时代鱼米之乡,勇当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奋力描绘“阜明水秀、物阜民宁”现代化崭新画卷,为“强富美高”新阜宁现代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阜宁工贸兴旺,宜居宜业。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淮河生态经济带和江苏沿海开发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更加突出工业主导、质效优先,围绕产业定位、产业规模、产业集聚、产业承载等维度,培育发展新能源,打造全国新能源产业集聚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以乡村振兴为统领,扎实推进康居工程继续走在前列,建设苏北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样板区;坚持生态优先,聚力绿色发展,加快规划建设淮河生态经济先行区;持续改善民生,培育文明乡风,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全国新时代文明实践引领区。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巩固,健康扶贫模式入选国家发改委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全省唯一。全面启动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金沙湖成为全市首批康养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华中局第一次扩大会议旧址入选全国“建党百年红色旅游百条精品线路”。荣获全国百强县、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全国食品工业强县、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新能源产业百强县、全国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全国县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先进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中国建筑之乡、长寿之乡和江苏省文明城市等称号,素有“江淮乐地”之称。

阜宁人文生态优美。阜宁历史悠久,古称黄浦、宋称庙湾,清雍正九年(1731年)置县,自古崇文重教、尊道厚德,是知名的“淮剧之乡”“杂技之乡”“散文之乡”。阜宁是著名的红色土地,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华中局、新四军军部移驻阜宁18个月之久,刘少奇、陈毅等老一辈革命家在这里留下了光辉足迹。阜宁是知名的“好人之城”,1人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19人当选“中国好人”,80多人次荣获省、市“道德模范”和“江苏好人”“盐城好人”称号,位居全市第一、全省前列。入选全国首批乡村“复兴少年宫”建设试点县,获评全国在线教育应用创新项目区域,打春牛列入国家文化部“非遗过大年”民俗项目。阜宁生态环境优良,射阳河、通榆运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河入海水道交汇融合、通江达海,金沙湖碧水风情、马家荡生态湿地、古黄河自然景观相映成趣,县城绿化覆盖率42.2%、全县森林覆盖率18.7%、空气质量优良率达85.5%,均居盐城市前列,是全国绿化模范县、国家一类生态示范区,创成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资格县。依托红色遗存丰富、水绿特色鲜明等独特优势,构建观光休闲游、红色经典游、湖荡湿地游等特色旅游线路,金沙湖成功获批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首届“十佳最美生态修复案例”。

阜宁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上,阜宁地处上海1.5小时经济圈、江苏沿海开发交通轴线走廊。全面融入高速公路网,境内阜溧高速连通盐徐高速、沈海高速、京沪高速、长深高速和盐靖高速等,临盐高速建成、阜溧高速全线贯通后,阜宁高速网络结构将更为完善、通达更为便捷。阜宁东站沿连盐高铁通往上海、杭州、北京、沈阳等城市;阜宁南站沿徐宿淮盐高铁通往北京、徐州、郑州、西安、重庆、上海、杭州等城市。周边盐城机场、淮安机场、连云港花果山机场等航空口岸距阜宁县城均1小时左右,直达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广州、沈阳、成都、西安、大连、厦门、温州等国内大中城市和港澳台地区及韩国、日本等国家;新沟镇境内获批规划建设阜宁通用机场。境内水网密布,国家级航道射阳河、通榆河、淮河入海水道贯通全境,阜宁港开通连云港港、大丰港、河南周口港、太仓港集装箱航线,基本形成公路铁路互补、水路陆路联运的立体交通格局。城市上,围绕建设“苏北最美县城、宜居宜业集镇、生态绿色乡村”的目标,提升城市品质和内涵,规模和质态走在了苏北前列,着力打造江淮地区新兴工贸城市、江苏沿海次级中心城市、滨湖枕河红色旅游城市。园区上,省级阜宁经济开发区大力推进“二次创业”,集聚大项目、承载大产业,争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向科技研发、生态环保等方向转型,建设省级高新技术园区。

阜宁发展环境优越。阜宁人讲文明、守诚信、重法治,全民亲商敬商,连续多年获得江苏省社会治安安全县称号。人力资源丰富,注重人才引领,实施“才·阜行动”,落实人才激励政策,加强上海等地高层次人才招引,获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县;30余家职业培训机构常年开展定向培训,能够满足各类企业的用工需求。金融业支撑有力,信贷产品形式多样,全县入驻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审批服务便捷高效,开展“全域通办”“全程代办”“全公开办”“不见面办”专项行动,基本实现审批事项网上全程办理,探索“预审+代办”模式,平行推进项目取得土地与规划、消防、人防等技术性审查环节,审批前为企业提供精细式菜单服务和精准式审批导航,做到申报一表式、流程一幅图、代办全流程,将“预审”和“代办”有机结合,变“企业跑腿”为“代办跑腿”,做好“全程不见面”或“最多见一次面”,全面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打造“‘阜'好办、‘宁'放心”的营商名片、亲商温度。

阜宁产业特色彰显。坚定不移推进产业转型,聚焦经济发展高质量,更加突出工业主导,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厚植县域经济基础,积极培育主导产业,构建“2+2+3”生态绿色工业产业新格局,新能源、环保新材料产业稳步增长,电子信息、汽车零部件产业强劲起步,阀体装备、食品加工、纤维纺织产业转型升级,我县成功举办环保新材料创新论坛,入选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全口径工业开票销售同比增长23.4%,应税销售占比达98%,规上企业增长面达66%,开票销售超亿元企业首超60家,国家高企达160家,我县获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县。

阜宁县正处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江苏沿海开发和淮河生态经济带三大国家战略实施的叠加区,政策的集成、制度的创新、资源的秉赋,是阜宁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契机,区位优势、机遇正在转化为发展优势;是江苏省“13+7”城镇规划体系沿海城镇轴(连云港至盐城)次级中心、新兴工贸城市(“13”是江苏13个地级市,“7”是中心县城,阜宁位列其中)。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今日的阜宁是一处朝气蓬勃、环境优美、宜工宜业、生态宜居的美丽家园,更是一片充满商机、充满活力的投资沃土,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宽松的环境、更加丰厚的回报,迎接各位企业家来阜投资兴业!

阜宁县巢城酒业有限公司的酱香型巢城白酒和特制巢城阜宁大糕,享誉世界各地职业经理人以及政要等高端客户圈。
 
 
 
 
 
 
 
 
  著名作家徐卫凤

徐卫凤,笔名江南,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散文学会会员,盐城市作协理事,阜宁县作协副主席,曾任阜宁日报副刊主编十年,出版长篇报告文学《风行大地》,短篇报告文学《凤城展翅》被收录在《茉莉花开——脱贫攻坚江苏故事集》,另有多篇散文、评论发表于《江苏作家》《铁军》《岁月》《杉乡文学》等杂志和报纸。鲁迅文学院长三角作家高研班学员;曾获首届千高原文学奖、江苏大众文学奖、盐城市政府文艺奖等多个奖项。

徐卫凤散文集《远山的呼唤》已由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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