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贿赂在本合同中的定义:本合同双方认为,供方及供方职员为其单位利益,假借各种名义向需方职员赠送或满足索要财物、其他利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满足索要现金、有价值的物品、有价证券或有价票证、代为支付或满足索要各种名目的费用、各种实际消费、劳务,以及引诱、满足或提供非法、不合理欲求等情形,均属供方从事的商业贿赂行为;
但是,依照公众的观念和理解,属于商业惯例而在节日或特殊纪念日馈赠价值极小、少量的台历、商业贺卡或其他类似小礼品,不在受限之列。
2、涉及需方职员索要前述财物、其他利益等行为时,供方及其职员应第一时间向需方的“集团审计监察”投诉,需方针对投诉的调查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需方对于调查属实的供方投诉,将维护其合同合法利益的实现。
3、对于商业行贿事宜的处理
3.1供方一旦出现前述商业行贿情形,供方应支付廉洁违约金10万元/次,且需方有权在交易款项中直接扣减;若廉洁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的实际损失,除赔偿需方全部损失外,供方还应按照该单项合同总金额30%计算并支付廉洁违约金,且需方有权立即将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解除。
3.2 索贿及行贿所得的财物,不予返还供方。涉及扣减廉洁违约金或损失金额时,应当向供方出具书面函件,载明商业贿赂事实经过、处理依据、扣减金额的计算、被扣减的交易批次等信息;供方收到函件后应及时处理和回复,对贿赂事实或扣减金额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函件后48小时内书面提出反馈或申诉函,并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视为接受违约处理。
3.3前提为已有“证据”证明供方存在该等违约行为,无须考虑是否有可具体量化的现实损害的发生;前款与本款所述“证据”,指包括但不限于贿赂事宜所涉及的财物与其他利益、对方人员的自认、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陈述等在内的,以物证、书证、口头陈述、视听资料等为表现形式的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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